内容:关于对《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排放限值的相关疑问1、根据4.6.1条:“油气处理装置启动运行的压力感应值宜设在+150Pa,停止运行的压力感应值宜设在 0—50Pa,或根据加油站情况自行调整。”中“加油站情况自行调整”是否可以认为油气处理装置的启动压力和停止运行压力可以随意调整,比如启动压力设置为500Pa,关闭压力设置为100Pa;2、根据5.3条“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是否可以认为气液比必须控制在1.0-1.2范围内,超过范围即为超标排放,还是此气液比范围仅为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控制推荐值。
回复:问题1:比如:启动压力设置为500Pa,关闭压力设置为100Pa是可以的。问题2:5.3是气液比的排放限值,即气液比必须控制在1.0-1.2范围内,超过范围即为超标排放。
环保税核算问题咨询
内容:排污许可证明确企业自行监测检测频率为半年一次,未要求企业每季度进行手工检测,企业在计算环保税时能否跨季度沿用监测报告的数据核算环保税?
回复:您好!关于您对环保税核算问题的咨询现回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三部分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来源:VOCs前沿